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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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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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朱明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朱明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牌号为鲁Q3XXXX的福田面包车,在本市延安路高架近茂名南路处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后至延安中路、茂名南路地面东南侧等待民警处理。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高架支队民警杨某某接报赶至现场处理时,李某某对杨某某吼叫,还跑至马路中央拦阻过往车辆并试图拍打过往车辆。杨某某上前制止并用随身携带的第二代警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被告人李某某遂将杨某某的警用执法记录仪强行拉扯下来并摔在地上,造成警用执法记录仪损坏。

经鉴定,第二代警用执法记录仪物损价值人民币50元。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涉案警用执法记录仪照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卜熙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守亭

一般的妨害公务罪案件,由于公民的法治观念不是很强,“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的意识很淡薄,如果有缓刑的可能,刑事辩护律师很难介入到案件之中。

量刑辩护的重点,不是一般的如果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而是妨害公务罪特有的量刑情节。

1、从重的量刑情节:

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一般包括被害人人数、致人轻微伤人数、致人轻伤人数、毁损财物数额、造成社会恶劣影响、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持械、煽动群众阻碍等等。

其中,人数和毁损数额都是比较明确的,辩护的关键在于鉴定意见本身;社会恶劣影响、煽动群众、交通堵塞在司法实践中不常见、指控的难度较大,但一旦有指控,则辩护难度加大,要慎重把握节点;持械的关健是“械”的范围,只包括禁止携带的器械,还是也包括一般的器械,需要综合案情考虑。

2、从轻的量刑情节: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罪的,是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该情节本身,依然是执行公务行为,只是“依法性”存在一定不规范。

这个量刑情节辩护的关键,除了被告人供述,最有力的是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这份证据。如果公诉人有该份证据而不提交法庭、或者无正当理由称该证据灭失的,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申请法庭调取证据、或者作“依法执行职务”证据不足的量刑辩护;甚至,作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3、罚金问题

《刑法》规定的罚金刑是“单处罚金”,而非“并处罚金”。所以,在有定罪免刑、缓刑或者管制刑可能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建议被告人不交罚金、认判更重一些的其他非监禁刑。

另外,罚金的数额多少,与从宽量刑情节的多少有一定关系。从宽情节越多,罚金的数额相应越少――这也是刑事律师参与妨害公务罪辩护的原因之一。

4、赔偿问题

如果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则涉及赔偿问题。非监禁刑的前提就是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

如果是调解解决赔偿问题,赔偿数额通常不只是被害人实际受到的物质损失,往往会加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虽然附民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附民诉讼调解中,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包含其中。

但是,无论如何,赔偿数额也与辩护理据有关,尤其与被害人过错有关。如果辩护中能提出“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理据,赔偿数额也就有减少的可能性――这个道理就是,通常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诉交易,都是由平时擅长抗辩的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取得的、而不是由不喜欢抗辩只喜欢妥协的律师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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