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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怎么签才能不掉“坑”?

发布者:时瑞芳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308人看过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有四大要件: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在此提示,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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