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瑞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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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范围有哪些

作者:时瑞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7次举报


 一、公司商业秘密范围有哪些

  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害人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法》对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3、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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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瑞芳律师,咨询电话:13795267006。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法、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5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