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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禁止高利贷的规定

发布者:时瑞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放高利贷,如果情节严重,将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分个人和单位两种:个人标准是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则分别是10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150人以上。判断是否非法的标准是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不支持综合折算超过24%的利息,受害者如果支付了超过36%的年利息部分,即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受害者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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