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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发布者:时瑞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314人看过


一、哪些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第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第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

  第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第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第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第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八,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出售的房屋,当然,这种情况在涤除抵押权可以正常交易过户;

  第九,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另外,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没有按照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权益,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存在交易过户无法完成的可能。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2、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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