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瑞芳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人偷偷转移财产逃债怎么办?

发布者:时瑞芳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570人看过


有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有时候会发生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而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底价转让或者是无偿转让的行为,借款人这种近乎是老赖行径的做法,已经侵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当初见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向逃避履行债务的借款人主张权利时,如何行使相应的撤销权?其对借款人低价转让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基于民间借贷法的关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来行使撤销权,是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并且要依据借款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一、出借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当借款人怠于履行其还本付息,履行到期债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这几种行为。

首先、看债权形成的时间,也就是借款人须以借款事实成立后来实施的这些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借款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其资产或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至于有偿也好,无偿也罢,价格不是关键因素,只要是借款人在借了钱不履行还钱之后有上述这些行为的,就可以认定借款人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出借人的债权权利。

其次、借款人的行为导致了其财产减少的情况发生。如果借款人有很多财产或资产欺骗其低价转让了某些财产,或者是无偿赠予了很多财产,但是其名下占有的资产仍然可以覆盖其借款本息的,出家人是不能来行使撤销权的。

只有当借款人办其少数的或者是仅存的资产,或者是财产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等行为,这些转让财产行为发生后,借款人名下再也没有资产可供履行相应的债务了,这时候出借人行使撤销权的要点成立。

再次、借款人转移资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简单来讲就是借款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足以使自己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变少或者是基本没有了,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已经没有能力来完全清偿其债务。

 

二、出借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在主观上还要考察借款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恶意,这就是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

如果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有上述待遇履行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出于其主观上的恶意,也就是说,借款人之所以来从事这些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恶意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就成了出借人行使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