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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家暴”说“NO”

作者:常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作者:常梁,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发表时间:2020年12月22日

近日,谭维维发布了新专辑《3811》,其中的歌曲《小娟(化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小娟(化名)》是一首为被家暴女性发声的歌曲,用化名“小娟”讲述了暴力惨案下的女性受害者们的故事。“化名是我们最后防线”,“化名是我们最后体面”,“囚禁我身躯,割断我舌头,无声将眼泪织进绸缎锦绣”,歌词句句深入人心。网友们在听到这首歌后,纷纷表示:“太敢写了”,“字字诛心,句句带血”,“起鸡皮疙瘩了”。笔者作为一名男性,在听到这首歌时,也是起了一身的鸡皮疙瘩,心中感受难以言喻,唯能从法律上给大家就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做几点介绍。

一、什么叫“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如何应对“家暴”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简而言之,在遭受家暴时,受害人可以第一时间向居委会、村委会或派出所求救,相应单位负有法定的劝阻或制止义务,事后,受害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公安机关对施暴一方作出治安处罚,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受害人还可以追究施暴一方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收集“家暴”的证据

在笔者提供过的诸多离婚诉讼代理或咨询服务中,很多当事人提出曾受到家暴的情况,但事发时均未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致于在离婚诉讼时无法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从而影响判决结果。所以,建议受害一方无论在遭受家暴后是否选择离婚,但在事发时均应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工作。一般情况下,家暴的证据主要包括施暴时的录音、录像,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医院检查、治疗的病例,证人证言等等,受害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多形式地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为自身维权奠定基础。

四、“家暴”受害人通过诉讼离婚的,法律如何保护

1、一次起诉即可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规定,在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存在的基础上,法院应当判准离婚,即一次起诉即可离婚。反之,根据笔者对司法判例的统计,不存在该条规定之情形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判准离婚率微乎其微,坚持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不通过两次以上的起诉方可获得一纸离婚判决。

2、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可以向施暴一方主张民事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受害人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五、如何正确理解“离婚冷静期”与“家暴”的关系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公众称之为“离婚冷静期”。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形,与诉讼离婚无关。从理论上来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缓解我国今年来离婚率的过快增长,给予冲动离婚一个缓和期限;从社会实践来看,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因双方分歧较大而难以达成协议,一般均需通过诉讼方能达到离婚目的。

最后,笔者也要弱弱地说一句,虽然大多数家暴受害者为女性,但男性朋友在遭遇家暴时,同样适用本文介绍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男女,无论施暴一方亦或受害一方,均应知晓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深刻思考其中利害,三思而后行,坚决和“家暴”说“NO”。

在此,也祝愿大家家庭幸福、阖家安康。


常梁律师,四川蓬溪人,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律师行业近十年,办理民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上千件,主要涉及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920********2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