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霄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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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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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发票的那些事

发布者:冯霄飞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78人看过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相应型号钢材,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钢材,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 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 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案例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 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美公司与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公司向利公司采购铁2万吨,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美公司向利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利公司迟迟未向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底,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 判令利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经查,因利公司未向美公司交付相应发票,美公司因此损失295万元税费抵扣款事实成立。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美公司依约 预付货款后,利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公司损失295万元,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支持了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总结

税费抵扣损失应由未开发票一方承担

        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是本案的主要焦点。首先,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别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在民商事审判中,比较典型的还有社会保险金账户的缴纳问题,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样事由诉求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则应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买方自行缴纳税费的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这也是维护诚实信用与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的应有之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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