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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不予支持

发布者:冯霄飞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7日|分类:工程建筑 |1750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不予支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杭州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杭州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并约定若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现王某起诉请求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酒店抗辩称王某没有资质,且双方约定的装修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故不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应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

二、一审法院裁判摘要

   一审认为,王某按约完成施工且质量合格杭州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关于违约金,杭州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工程款总额的5%,遂判令杭州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二审法院裁判摘要

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杭州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杭州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杭州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杭州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但鉴于杭州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杭州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合同条款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成立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土木工程一样,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因此,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需以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的方式来结算,而是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工程价款。合同若没有直接约定工程价款,但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的,也同样参照适用。

不代表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自始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

另外,本案系因杭州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则逾期完工违约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

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编辑:杭州萧山建筑律师冯霄飞陈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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