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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缴纳的劳动保险费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

发布者:冯霄飞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074人看过

业主缴纳的劳动保险费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主嘉友公司根据结算审计情况起诉施工方五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含3%质保金),一审支持了诉请施工方五建公司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之一,即业主方嘉友公司缴纳劳动保险费是否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最高院裁判摘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14号。(一)关于嘉友公司向社保机构交纳的1983870.80元建设工程劳保统筹费应否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组成部分、一审判决对该部分款项的认定是否超出嘉友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施工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实际上,该笔费用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由社保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却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可见,该笔费用由谁先行缴纳,均不会改变劳动保险费用的性质与最终用途。本案中,当事人在相关施工合同中亦约定工程劳保统筹等施工配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五建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虽然该约定的缴付方式与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以及本案实际缴纳情况并不一致,但该约定实质上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劳保统筹费由承包人负担的意思。故将劳保统筹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从劳保统筹费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看,社保机构在收取劳保统筹费后拨付多少比例给施工单位,与该笔费用是否以及应当如何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不应影响该部分已缴纳费用应全额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现嘉友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了1983870.80元的建筑工程劳保费,一审判决将其作为已付工程款予以扣减,是正确的。

   此外,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其支付的工程款所针对的就是工程造价,虽然两者在含义及金额上并不完全等同,但对于嘉友公司主张五建公司退还超付工程款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当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加以理解,加之嘉友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亦主张其已经向社保机构缴纳了1983870.80元的建筑工程劳保费,故五建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于该笔费用的审理超出了嘉友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四、律师观点

现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构成,固定资产投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造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了劳动保险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而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五项保险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又可分为: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共五个部分。其中规费一项也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值得指出的是,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定价和销售。建筑产品价格基础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而工程劳保费是工程造价的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及离退休人员非养老费用的重要来源。由此可知,工程造价不论是从费用构成要素,还是从工程造价形成来看,都应包含劳动保险费用。

(案例编辑:杭州萧山建筑律师冯霄飞陈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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