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顾名思义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以及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一是主体条件。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二人以上。就构成的共同犯罪而言,具体指在同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必须符合犯罪主体的要件,如果行为人虽为二人,但其中只有一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一人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便不构成共同犯罪。在掌握主体要件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贩卖毒品罪的自然人主体,只要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即可以构成,而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的自然人,则必须已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然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案件中,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就只贩卖毒品的行为与已满16周岁的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在适用罪名时,对全案可以适用走私、贩卖、制造的罪名,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能适用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单位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中,虽然往往有多个自然人具体参与,但是不能以此认定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形式,有别于共同犯罪。因此,即使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即对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以此认定共同犯罪。
二是主观要件,即要求两人以上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具体而言,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同一案件在,必须共同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这里的“共同故意”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第二层含义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思联络,因而主观上能够相互沟通,都明确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产生,可以是基于事前通牒而产生,即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前,已经通过相互勾结、相互策划和共同商议而产生的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是基于事中通牒而产生,即在一人已经实施犯罪过程中,另一人参与进来与之相互形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共同故意。但是,在一人不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且已经完成犯罪,其他人便不能与其形成犯罪的共同故意。
三、客观要件,即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案件中,必须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共同行为,这里的共同行为不仅指行为人都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行为,与同一危害结果之间都有着刑法上的因果联系,而且还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每一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对“共同行为”的把握上,有三点需要主要注意:
1、共同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同一具体犯罪行为,也可以由于分工的不同,表现在各种行为人实施不同种的具体行为。
2、共同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可以表现为有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有的实施犯罪的行为。
3、在一般意义上,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不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有的是作为,有的行为是不作为,但是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而言,只能由作为完成,因此其共同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只能是共同作为。
上述三个要求对于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而言,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且,上述三个要求对于成立其他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来说,也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