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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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国家证件罪辩护词

发布者:王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772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涉嫌非法买卖国家证件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及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国家证件罪定性不持异议;但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化怀疑;且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酌定从轻的情节,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对此存在异议,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为他人代办机动车道路运输证数量仅为三本,刚刚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国家证件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且涉案金额很少,结合被告人当初的目的及动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真诚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被取保候审;且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确有悔改行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我国《刑法》规定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辩护人特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律师

2015521

该案历时一年多的时间,最终经广饶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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