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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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者:王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1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哥哥的委托,并征得本案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及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数额共计七千四百元,涉案金额较大,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开庭前曾多次主动向办案人员表示通过家属积极退赔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辩护词已经于开庭前与法官沟通关于退赔损失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两人于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0月20日先后两次分别盗窃受害人1800元、5600元,共计7400元,属于数额较大;从犯罪后果来讲,情节较轻,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前主动及时地退赔七千四百元给受害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被告人赵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另外从被告人赵某某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赵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赵某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故此,辩护人恳请考虑这些情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某认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并通过律师委托家属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7400元,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涉案金额较大,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后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并积极主动通过家属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通过家属缴纳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确有悔改行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特恳请合议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律师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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