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财产吗?
甲男与乙女于2012年7月2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三、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四、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等,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6月12日,乙女以双方离婚时未进行共同财产分割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甲男名下的车辆和房屋,由甲男一次性补偿乙女人民币90000.00元。
审理情况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乙女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房屋购买计费清单等证据材料,提出车辆登记时间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车辆和房屋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甲男提出车辆和房屋系其向父母借钱购买,房屋现在还需要偿还按揭贷款。当初双方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乙女明知车辆和房屋的购买情况,但仍然签署离婚协议,原因是乙女当初不愿意偿还购买房屋、车辆的贷款,也不愿意抚养孩子,于是自愿放弃了对房屋和车辆的分割,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乙女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乙女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在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三、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四、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等”,明确表示了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对此,在庭审过程中,乙女陈述当时是为了方便离婚才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列明和分割,现在自己反悔要求重新分割,甲男陈述当年是乙女不愿意偿还房屋和车辆贷款,才自愿不享受财产的。人民法院根据甲男、乙女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甲男和乙女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映了双方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的处理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男和乙女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协议签订的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知,离婚协议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为“双方在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该约定视为双方离婚时就已经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协商处理,即保持财产、债务当时的状态。据此,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女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时候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后,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4.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但法院在审查中发现登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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