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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910人看过举报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述


抵押权: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在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三权的区别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第一、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区分:

1.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

2.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

3.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三)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


1.先抵后留,即抵押物被留置。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也无论留置权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权的事实,留置权


优先于抵押权。2.先留后抵,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权设定人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所有人在留置权发生后又以留置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先发生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发生的抵押权。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与否。另一种是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设定的抵押物,后成立的抵押物优先于留置权。这种情形与质押物被质押权人抵押的情形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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