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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发展是对民法现代化的重要动因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29人看过举报

      近代大陆民法有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伴随自由竞争发展至垄断,三大原则面临着挑战,出现了对三原则的限制和“社会化”修正,民法现代化大势所趋。但民法现代化不是简单的私法社会化,私法社会化中存在的三个悖论成为民法现代化不能承受之重,也催生了经济法的兴起。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悖论。民法现代化理论既强调民事主体的抽象平等,又承认民事主体在具体经济社会地位上存在强弱差别。强调自由竞争以及重视私法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国民收入不均衡、个人之间、地域之间拥有财富的巨大差异,也构成了中国式的贫富分化,由此而来,国家有形之手不得不进行干预和协调。这种既以平等为原则又承认不平等的存在的截然相反的观念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之中就难免引人争议。契约自由原则悖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最高的法律”几乎是20世纪之前各国的铁律,但同时各国大都又逐步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特别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尤为明显。人们在财产和经济实力上的巨大差异使得契约当事人形成了表面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现象,若一味追求自由竞争、契约自由,将会严重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和社会本位观念严重不相符。单靠民法理论创新,无法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这就在立法中出现相互矛盾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悖论。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坚持已经造成了社会的严重不公,有过错才有责任的逻辑方式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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