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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277人看过举报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简而言之,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是由破产清算组(管理人)负责管理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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