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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457人看过举报

环境资源类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案件,在很多理论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也处在探索阶段,加之可供借鉴参考的经验不多,使得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笔者试以近年来天津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相关审判人员、机构的运行情况为蓝本,谈一谈如何应对。

  一、 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1.案件数量与社会现实不符

  据环保部门的统计,仅2012年一年,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受理信访以及通过网络、电话方式受理的污染投诉共计1170279件,相当于“十一五”期间受理信访总量的近四倍。如此巨大的案件数量,与人民法院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存在巨大差距。

  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截至今年6月天津市法院受理的43件环境污染案件,集中案发于2013年9至12月,而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案发数量则为零,2014年新破获的案件仅2件。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中,近年来天津市环境资源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一直是个位数字。 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极少,2013年1件,2014年1至8月2件。与复议、诉讼相比较,天津市环境资源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明显较多,2012年和2013年各20多件。

  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受害者通过民事起诉救济的途径很难达到弥补侵权损害的目的,即使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普遍存在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此外,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增加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此类诉讼的数量也是屈指可数。截至目前天津法院还未受理过一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2.新类型案件处理难度大

  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并且伴随着执行难、信访压力大等诸多困难。从目前处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环境执法机关前期的行政执法获取证据,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然而,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对取证工作的要求、理念存在较大差异,相当一部分移送案件中的证据难以满足刑事证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首先,行政执法的取证程序不够严谨,造成证据来源、形式的合法性存在较多瑕疵,审判机关在采信证据时处于两难境地。其次,取证不全面,证据链欠严谨。多数只有现行行为的取证,既往行为取证困难;缺乏危害后果的证据,不利于对犯罪行为作出全面评价;不重视证明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证据的收集;认定犯罪数量等证据不确实,靠推定认定犯罪事实等。最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缺位,鉴定困难。

  3.审判专业化队伍不强

  目前,天津高院虽然没有设立“三审合一”的专门环保庭,但已分别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内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来审理有关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同时通过文件、意见等形式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院、基层法院设立环保庭或者专门合议庭。从这些机构运行和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等米下锅”的情况还是比较明显的,更是与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形成巨大反差。

  从相关审判人员的配置来看,也没能突出“专业化”的要求。专门合议庭的成员均是以前办理普通案件的法官,仅是增加了一项“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工作,大多缺少“上岗”前的培训,所具有的环境资源类的专业知识与普通法官相差无几。同时,这些法官自身还肩负着繁重的审判工作和考核压力,要在审理原有承办案件的基础上再分配精力来进行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调研工作,难免力不从心。

  二、对策和建议

  1.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学习先进经验

  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性强,对法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审判经验和司法技能均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在积极开展自学的基础上,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技巧。从全国范围来看,东南部地区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比较齐全,审理案件的经验较为丰富。可以通过和这些地区的法院和法官进行交流和取经,提高业务水平。

  2.稳步推进专业化建设

  环保法庭的设立既是大势所趋,也是专业化的必然要求。现阶段,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环保庭的条件还不是特别成熟,在有条件的法院或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率先设立专门合议庭或者指派专人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失为一个积极稳妥的方式。此外,要积极探索建立环境问题专家人才库,吸收环境资源类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弥补审判队伍专业化的不足。

  3.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环境污染的防治是一个系统综合工程,除了司法保障之外,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多管齐下,形成保护环境资源的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良好沟通协调机制是有效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保障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此外,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于审判中发现的环境治理、社会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4.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宣传法律的有效途径。在信息化时代,我们要依托各类媒体,积极推进以案说法和普法宣传。大力加强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注重发挥庭审和法律文书的宣传示范功效。在重大、典型的案件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旁听庭审,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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