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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不听劝阻 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7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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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李易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行山”,近年来,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严厉惩治各类破坏环境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威宁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一道司法屏障。近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晏某贤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晏某贤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由被告人晏某贤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坑按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方案要求(复垦服务年限为11个月〈包括监测期和管护期〉;复垦责任范围面积0.2422公顷;根据项目建设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在本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规划全部复垦为林地,面积为0.2422公顷,规划土地复垦率达到100%)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山土地恢复为林地,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以来,晏某贤在威宁自治县非法开采石灰石出售。2013年8月24日,2015年5月29日,2016年3月21日,2016年8月2日,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非法开采现场责令晏某贤停止违法行为,并四次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晏某贤不听劝阻,继续实施非法开采行为至2019年。被告人非法开采期间,共获利3万余元。

  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鉴定:晏某贤在威宁自治县非法开采石灰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14725.3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809891.5元。

  晏某贤非法开采造成的矿坑至今仍然存在,尚未恢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2020年4月10日,经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对晏某贤在威宁自治县XX镇非法开采石灰石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编制,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晏某贤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法开采石灰石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书复垦方案为:设计复垦服务年限为11个月(包括监测期和管护期);复垦责任范围面积0.2422公顷;根据项目建设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在本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内,规划全部复垦为林地,面积为0.2422公顷,规划土地复垦率达到100%。经预算,项目区土地复垦总投资为8.8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贤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809891.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晏某贤非法开采所获利益,系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继续追缴,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晏某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自愿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同时,由于被告人晏某贤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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