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林真 赵晶)8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张永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光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被告人张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永某用妻子张某的身份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餐饮公司,名为上饶市壕金餐饮有限公司的,对外还使用绿丰庄园餐厅名称,由被告人张光某负责管理及采购物资。两被告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在餐厅进行经营。2019年4月2日中午,根据公安部刑侦大队联合原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对灵山风景区周边餐饮店进行突击检查,查获绿丰庄园餐厅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并现场扣押野猪肉(死体)、竹鼠2只(死体)、竹鸡8只(死体)、野鸡1只(死体)、娃娃鱼1只(活体)、眼镜蛇1只(活体)。经鉴定:娃娃鱼一条为大鲵,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眼镜蛇一条为中华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物物种;野鸡1只为雉鸡,系非重点保护的“三有”动物,其他送检的野生动物肉块因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其物种及保护级别。绿丰庄园共经营收入141万余元,其中经营野生动物的收入26万余元。案发后查获的娃娃鱼和眼镜蛇活体各一条,已由侦查机关放生。
该院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餐厅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他野生动物进行经营,获利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永某经营餐厅,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张光某系共同犯罪,张永某系餐厅实际经营者,系主犯;被告人张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张永某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光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张光某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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