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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些国家职能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办理、签发这些单证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法学论文 |269人看过举报

注意一些国家职能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办理、签发这些单证

  1. 和办理受、付汇业务中是否有牟利行为

  如有牟利,应属“明知”的共犯。

  2.骗购外汇犯罪的客观方面

  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的规定,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定义为六条标准,达到其中一条或多条,即为犯罪罪名的成立。

  这六条标准即有列举式又有概括式,其中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有企业行为,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骗汇行为,犯罪的形式和手法多种多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骗汇罪其数额大小是与其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又是衡量罪轻与罪重的主要标志。《决定》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及相应的刑罚标准。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三个档次可分别为骗汇金额 100万美圆以上,300万美圆以上和 500万圆以上,同时除了数额的标准档次以外,还附加“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些情节是与犯罪手段、动机、后果、造成的损失有密切相关,只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数额未达到此标准犯罪亦可提高这一标准量刑幅度,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和掌握。

  根据这几年南方沿海一些口岸出现的骗汇犯罪案件的普遍情况,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犯罪客观方面的特点:

  1.用汇隐蔽,手续简便,作案地区由广东沿海向其他内地转移

  不法分子喜欢到一些相对比较落后和欠发达地区寻找“合作伙伴”,共谋骗汇。犯罪分子自行备好有关的主要单证,如进口批文、假进口合同、假进口报关单、假海关单和准备一个假进口用户单位,然后找一家外贸公司做“代理商”。“代理商”只要履行盖章、签字手续,向当地外管部门申请付汇,就可获取购汇合同金额1.5%的人民币代理费,其他事情一概免除劳顿。

  2.购汇人民币资金的来源诡秘、金额大宗

  不法分子向“代理人”提供购汇人民币资金通常都与公司的进口委托单位相分离。由一个第三方作为付款人出现,采用自带汇票划付的手段,在购汇的前一、二天转入代理人的账户,并立刻完成购汇手续,将外汇对外付出。而跟踪调查资金来源则很难确定其出处,难以抓到资金的提供者。

  3.伪造全套进口单证,向代理商提供全套“反向服务”

  本来制作和获得进口单证,包括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装船单据、海关报关单、纳税凭证、进口证明、以及商检证等都是代理商的工作,但在骗汇案中这些工作都由不法分子全部或大部分代劳。他们可提供基本齐全的全套单证,海关验讫章清晰,各种单证格式准确甚至连签名都可能是真实的。但由于不法分子毕竟英文水平有限和缺乏国际贸易方面专门的制单经验,仔细审查还能发现许多疑点和虚假之处。

  如:

  A合同中的外商供货商和信用证的收益人不一致。

  B发票号码、装箱单号码、合同编号不一致,或有涂改。

  C报关单所填的货物出运国别与合同发票不符。

  D报关单与提单所填的目的港和实际货物目的地不吻合。

  E各种单证所载的货物名称(英文)数量、品质、包装、单价等相互不一致,严重违反了国际货运和银行结算所要求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规定。

  F海关报关单不完整,没有关税、增殖税核定税额,没有关税缴讫章、没有关税或增殖税完税凭证。

  G运输方式和运输时间相互矛盾,如提单日期显示10月1日从美国某港口起运,报关单显示10月10日抵达中国防城港。

  H不敢使用COSCO(中国远洋公司)的正规提单和国际上知名大船公司的正规提单。

  I合同中关于商品规格的描述简单,合同中没有到货检验条款,没有质量处罚条款,没有商品的原产地证书,没有国际知名检验机构的品质检验证书。

  4、进口合同的卖方集中,价格便宜

  进口卖方通常都是来自香港某公司或经香港中转经内地海关报关。商品价格相对便宜,甚至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相背离,包装检验条款特别简单,例如,本案广西某外贸进出口公司非法经营案中所进口的饲料豆粕居然连植物病虫害检疫证书都未提级。

  5、进口商品的种类相对集中,付款方式千篇一律

  以骗汇为目的的假进口合同项下的进口商品大都是无配额需求,无许可证管理的普通商品,如大宗化工商品、大宗矿产品、此举旨在免去办理批文、许可证的麻烦。同时,付款方式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了T/T电汇方式,绝不开立L/C信用证和做D/D跟单托收,因为信用证需要过银行审单这一关,单证稍有不符,外汇也付不出去。而做T/T电汇则是进口代理商主动电汇付款,而银行只需执行付款人的支付命令,是否有差错与己无关。同时这种付款方式也特别有利于境外不法分子指定汇款收益人再次转移外汇。

  6、逃避国家强制进出口商品检验,绝无商品质量和索赔问题

  由于大多数骗汇犯罪都是以假进口,假出口而开始和结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都没有发生货物的出境、装船、入境、卸船的实际情况。同时,犯罪分子为了节省花在“假商检”上的费用,都绕开和省去国家商检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进口货物检验,没有检验,何来商检证书?没有货物也就永远不会发生质量、数量的索赔和争议。审理骗汇案件的真实性,让犯罪单位和个人出示进口商品检验证书是十分有效和关键的证据之一。

  7、财务上做假帐,将做假进出口业务的骗汇罪行从公司财务档案上抹掉

  由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理人本身不发生货物的买进和卖出,唯一的财务上借贷项目就是收取委托方一定的手续费,而支付手续费的犯罪分子又不要求收款人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同时其他业务上往来的单据又大部分是英文和自制单据,不受税务部门的监管。代理商只要在帐务上稍做手脚,就及容易将这些业务往来的线索和痕迹抹得干干净净,以逃避以后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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