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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模糊明码标价虚假降价行为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03人看过举报


 房屋装修并不是一件省心事儿,所以越来越多的业主在家居装修时选择“全包圆”服务。不过,这样的服务有时也并不省心。

  前不久,北京市民张先生为自家房屋装修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承诺大包服务的装修合同,公司宣称会解决装修中的各种问题。在装修公司定制家具时,推销员为张先生推荐了几款家具产品,并且承诺有八五折优惠,张先生对此很满意。基于对装修公司的信任,张先生并没有详细核对产品价格,就下了单。但张先生后来发现,在他定制家具的合同及票据中根本看不出享受了打折优惠。张先生认为,家具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装修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并将这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产品的真实原价究竟是多少,成交价格是否真正享受了折扣优惠。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张先生与家具公司之间签订的订购合同、订货单、明细单中均未表述涉案商品的原价。

  那么,没有标注原价的行为是否合法?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若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则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庭审期间,家具公司提交了其他连锁店的交易票据,但都不是在涉案门店内发生的交易,与上述规定不符。因家具公司不能提供涉案门店促销活动前的交易票据,法院认定家具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的相关行为构成虚构原价。

  据了解,商家虚构原价,大多数是为了制造交易价格“很优惠”的假象。这种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因虚假的优惠幅度而产生购买意愿,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此时有权要求商家3倍赔偿。

  “类似张先生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道,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务必要擦亮眼睛看清楚一些细节,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商家的价格陷阱。“全包圆”等托管类型的服务确实能够节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消费者也不能坐当甩手掌柜,在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的同时,还应仔细确认价格、工期、材料、质量等重要事项,一旦发现价格或商品数量质量存疑,一定要及时向商家或专业人士咨询。在签合同时,看清合同内容,认真阅读全文,警惕模糊明码标价、虚假降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行为,同时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对于装修公司推荐的配套家具、家电等购买事项,也应仔细了解产品详情、型号、价格、安装等信息,并写入合同。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对于装修公司,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除了应当赔偿消费者外,还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销售商家和装修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产品质量及定价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建议,同时提醒商家留存法律认可的销售票据,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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