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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需要怎样证明?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29人看过举报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双方离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因此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文一共列举了四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以,重婚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这里指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是有区别的,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如果临时短暂性的居住在一起,则有可能是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从外观行为上看,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是完全一样的,二者的区别就是看是 否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

三、实施家庭暴力。这一项就比较容易理解,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这一行为的前提是,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一定的伤害后果,实务中如果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轻伤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构家庭暴力,如果轻伤以下的,一般需要至少提供有两次或以上被殴打、残害或其他伤害行为的证据才能构成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当作仅限于配偶一方,因为本条的目的是为了给受到侵害的配偶以法律救济,只有当配偶一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根据本法条的意思,该其他家庭成员则不能据此法律条文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本质上虐待就是更严重的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遗弃,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如果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就是属于构成遗弃。比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予治疗、拒绝生活在一起、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


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看,第三、四项导致的离婚在实务中较少,另外两项是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当事人不至于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去登记结婚,重婚中的登记婚导致的离婚更少。所以,剩下的就是事实婚姻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了情形了。在实务中大多数的离婚纠纷都是与婚外情有关,而这其中大多数人又都是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小编在上面列举了两个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被驳回的案例,实际上是想告诉大家在实务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容易,法律规定是一回事,能不能证明又是一回事,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标准是必须有持续、稳定的居住事实,这种带有一定隐私性质的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在上面的两个案例中,都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他人存在婚外情,但是都是因为未能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而被法院驳回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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