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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共签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73人看过举报


夫妻共债共签

  一、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发布,新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双方合意形成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前,在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争论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一方签字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两种不同观点的冲突反映了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两种观点所体现的价值取向需要取舍和平衡。

  因此,新解释在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项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

  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三、对于“共债共签”增加了交易成本问题

  上述负责人解释,在增加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应当优先考虑。

  此外,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事后纷争,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专家认为,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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