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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不尽心赡养爷爷撤销赠与房子不给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83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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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孙女不尽心赡养
市民杜某在老伴去世后,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私产房以买卖的方式赠与孙女,由孙女负责他的生养死葬。2009年10月13日,杜某与孙女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孙女小雪以总价款22万元价格购买杜某名下的上述房屋。由于当时小雪尚未成年,其父作为监护人代为办理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小雪并未支付购房款给杜某,杜某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由其子即小雪的父亲照顾他的生活。2012年6月13日,小雪父亲去世。同年7月19日,杜某的三个女儿及其侄子在杜某在场的情况下,与小雪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于小雪本人继承了爷爷杜某的上述房产,故杜某以后养老送终一切事宜由小雪全权负责承担(如生病及时积极治疗等)。若小雪能按所承诺的事宜去做,杜某三个女儿将放弃父亲身后一切遗产继承,全部家产归小雪所有;如若小雪不能履行承诺,则杜某房产及一切财产回归杜某所有。     据杜某称,自房屋过户后,孙女小雪即对他的生活不管不问,特别是现在杜某年老又突发疾病,小雪却连探视也没有,一切医疗费用均是其女儿承担。为此杜某曾多次委托亲属找小雪要求其履行承诺,小雪总是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杜某一纸诉状将小雪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二人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涉诉房屋返还给自己。诉讼中,被告小雪辩称,爷爷的起诉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应当判决驳回。
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虽就涉诉房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将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定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而且,原告三个女儿及其侄子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及原告房屋过户前后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屋的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为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现被告不能尽到赡养责任,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撤销行为已过除斥期间一节,按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原告2013年2月因为医疗费的承担与被告发生矛盾,后于同年2月28日诉至法院,并未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故被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90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上就是“孙女不尽心赡养 爷爷撤销赠与房子不给了”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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