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际出借金额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利息是借款人使用本金所取得经济效益转移给出借人的一部分利润。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无疑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因此,对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需以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交易方式、款项交付、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债权凭证载明金额是否为实际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