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冒充房主设立抵押权,房主有权请求撤销抵押权证
崔某在某市阜民里有住房一处,建筑面积70.58平方米。2008年11月,王某冒充崔某之名与张三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将崔某名下的房子作为抵押。之后,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就该房屋为张三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颁证依据为: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2008年11月21日房地产抵押合同;绿城公证处(2008)公证书;(2008)第100a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张三、崔某的身份证。
2010年12月,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绿城公证处(2008)公证书,崔某对该公证书提出异议,对该公证书载明的借款合同不予认可。崔某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抵押权证,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第8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2008年11月21日《房地产抵押合同》中落款“抵押人(签章)”处“崔某”签名上指印和签名与2008年11月21日《借款合同》中落款“甲方(借款人、抵押人)”处“崔某”签名上指印不是崔某本人所捺和所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张三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
律师说法:冒充房主设立抵押权,房主有权请求撤销抵押权证
1.房产登记部门对提交的审核材料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即核对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核对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明文件有效,便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至于是不是真正的房主,设立抵押权是否真实有效,不是行政部门审查的范围。
2.房主若发现自己的房子被他人冒名设立抵押权,可以要求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原权利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版)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3. 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张三因受到他人冒名欺诈而产生的损失,应当向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方王某进行主张。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房子作为居民生活重要的财产,房主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产权证明和个人信息,以防被他人冒名买卖,设立抵押担保等。若是发生了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形,一定要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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