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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or仲裁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496人看过举报

目前起来起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但很多当事人却很少了解诉讼和仲裁的区别,特别是对仲裁更是知之甚少,所以,建议在约定仲裁以前先好好了解一下仲裁的特点,再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仲裁与诉讼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都是为解决具体的争议和纠纷而设置的程序性规则。但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是具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因此,诉讼与仲裁的性质不同,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有许多区别。

  1、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侧重于商业交易引起的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行政争议也不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之内,特别提醒:劳动仲裁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与此仲裁并非同一回事。

  2、仲裁需依据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立有明确的仲裁条款。同时,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视为无效。

  3、审理人员不同

  诉讼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审理,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而仲裁员自身,可能是律师,可能是学者,也可能是业界专家,这使得仲裁员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会有所不同。

  4、审理方式不同

  仲裁坚持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的原则和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我国的人民法院并未与行政机构脱钩,其司法独立性与仲裁独立性相比是较弱的;

  5、审理程序及救济措施不同

  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的,不存在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情况。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对于程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为灵活一点。

  在救济措施方面,因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对最终裁决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而我国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三、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1、诉讼可以由法律或约定来确定;仲裁必须由双方进行书面约定才能确定,没有书面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有书面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仲裁委不能适用公告送达,仲裁适用保密原则。

  若我们没有当事人的法定送达地址时(如:香港人身份证上无地址,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法定地址),我们就没办法送达传票给被申请人,这种情况下,仲裁委不能通过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仲裁结果有可能因为程序问题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笔者曾经有一个案件就是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没有收到传票、未参与庭审为由,向中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已经受理了该申请,最后很有可能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如果是诉讼方式,则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把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这样,不管将来当事人是否看到这个公告,是否出庭,我们都能顺利的进行诉讼。

  3、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权,仲裁委没有。

  4、仲裁费用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

  诉讼费已经大幅下调,而仲裁费还是比较高。因而,争议标的小的合同就不宜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5、撤诉时,仲裁委与法院的退费标准不一致。

  起诉后撤诉的,法院可以退回已经预交诉讼费的一半;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仲裁庭还没有组成时,可以退的仲裁审理费,但不退仲裁受理费,仲裁庭已经组成的,可以退百分之五十的仲裁审理费,已经开庭的,则不退任何费。

  6、诉讼程序二审终审,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仲裁裁定为终局裁定,解决争议的时间较短。

  7、仲裁一般裁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法院则不支持。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四、诉讼与仲裁的优劣比较

  1、诉讼

  优点:程序严密、权利救济途径设置合理。当事人有权上诉。

  缺点:审理期一般较仲裁机构长,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一般为3 个月,如果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又会增加几个月的审理时间,其中还不排除法官延长审理期限的权利。

  当事人无权选择案件审理法官,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能排除受到政府政策(如一个时期的市场情况、群体性事件社会维稳的需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

  2、仲裁

  优点:时间短、效率高。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程序,案件经裁决,当事人均须执行,没有上诉权,能实现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的愿望。

  当仲裁庭有三位仲裁员时,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名单中选定其中一位仲裁员,这一选定权利,如能充分利用,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仲裁员审理案件时,一般从当事人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出发,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约定的意思表示。案件审理结果,较法院可能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少。

  缺点:

  ①仲裁的自主性决定了,仲裁庭对恶意利用仲裁的自主性来逃避责任、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能采取强有力的对策。其对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也无权行使强制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仲裁效能的发挥。

  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除《仲裁法》第58 条的规定的情况,可以由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撤销裁定外,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因而又容易降低人们的信任度。

  ③仲裁员的权力比法官要小。仲裁员不能强制证人出庭,如果要进行证据或财产保全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着必然要延长审理时限,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精力的投入。

  ④仲裁员缺乏监督机制。有些仲裁员的水平低下,或者为了私利,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时却没有有效的机制对仲裁员进行惩戒,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仲裁员的这种行为。所以,对仲裁机构来讲,应建立考核、约束机制,以便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仲裁员能够真正公平合理的处理仲裁案件;对仲裁员来讲,要树立对当事人负责,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确保仲裁质量的职业道德并具备足以担当仲裁员的资格和能力。

  ⑤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对要求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仲裁当事人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诉讼,降低了效率,也不利于日后仲裁裁决的执行。

  五、律师建议

  在比较了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它们各自的优势后,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互为补充,共同丰富着人类的制度史。两种制度也应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彼此完善,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转自网络 侵权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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