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杨某系衡阳市X小区的业主。2015年,他和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衡阳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6年10月,杨某完成收房手续,并预交了12个月物业费。
然后收房后杨某发现,隔壁邻居在装修期间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不仅阻碍了消防通道,还影响了杨某的一家正常通行。杨某多次向某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其督促邻居进行整改,将入户门恢复原样,但没有结果。
杨某认为某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遂选择用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抗议。此后几年,某物业公司多次向杨某催缴物业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9625.52元。
庭审中,杨某辩称,对于小区业主私改入户门外开的行为,某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条款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也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属于违约在先,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请求。
某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曾多次与私改入户门的业主沟通,并扣留了对方的装修押金,但该业主拒绝整改,自己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法院判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对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按合同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规行为并无强制执法权。杨某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不应拒绝缴纳物业费。同时,鉴于某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对他人破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行为监督不到位、对业主反映问题反馈不及时等问题,法院酌情扣减物业公司10%的物业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杨某缴纳物业费的诉请,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7307.85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可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却从未消停。从法律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缺乏直接的执法权力,对业主的一些不当行为无法进行强制约束。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渐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
法官提醒: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理性区分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不应将所有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并拒绝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遇到问题时也应及时有效地与业主、社区等多部门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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