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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号直播,违约!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案例分析 |181人看过举报

直播平台上的金牌主播,实际是他人借名代播。直播平台不知晓服务对象已经变更的事实,继续对该账号进行资源扶持。而在独家合作期内,实际直播人又到其他平台开展直播。因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无果,直播平台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案涉《主播签约协议》解除,主播按照实际履约期间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

案件简介原告旭日公司诉称,小美用自己的身份证号在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与其签订《主播签约协议》成为金牌主播,双方达成独家合作关系,合作期36个月,其间未经旭日公司同意,小美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展任何直播活动,否则构成严重违约,小美应返还协议项下已获得的全部费用及利息并赔偿500万元或收入十倍的违约金,以价高者计。合作期内,旭日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向小美账号投入大量推广成本、支付高额合作收益,但小美从未在旭日平台直播,而是将账号借给了表姐小欣直播;小欣通过使用该账号直播粉丝上涨后,又到与旭日平台有竞争关系的晨星平台持续开展直播活动并发布相应视频。小美上述行为导致旭日公司签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前期所投入的平台资源化为乌有,无法转化为长期、稳定收益,造成旭日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了旭日平台经营及行业竞争秩序。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小美按照合作期内账号收益的5倍支付违约金。

 

被告小美辩称,小美虽然与旭日公司签订了案涉协议,但是并未真正在旭日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旭日平台的账号并非小美在使用,小美对该账号的使用收益情况也不知情。旭日公司提供在晨星公司开播的账号也不是小美本人,该账号与小美和本案无关,不能据此证明小美违反了案涉协议的约定。因小美未构成违约,不应赔偿旭日公司的违约损失。

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协议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小美自认其在签订案涉协议并实名注册账号后,其本人从未在旭日平台开展过任何直播活动,该拒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之行为,违反案涉协议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另,在未经旭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小美又将该账号提供给案外人小欣使用并享有约定的收益。小欣在案涉协议履行期间,在使用小美账号并享受旭日平台给予金牌主播相应待遇的同时,在晨星平台进行直播,该行为使案涉账号此前所占有使用的投入成本在剩余合同期内无法转化为旭日公司的流量红利,不再为平台产生效益,造成了旭日公司的损失。根据案涉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小美亦应当对小欣的行为后果承担案涉协议项下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旭日公司有权依约单方提前部分或全面终止合作。旭日公司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小美于2023年7月收到本案起诉状,故法院依法确认案涉协议于小美收到本案起诉状之日解除。

 

关于旭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意思自治是民商法领域核心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约定违约金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违约损失赔偿领域的体现,作为民事合同的主要救济方式之一,兼具赔偿和担保的功能。其赔偿功能主要表现在损失赔偿的简化、填补以及预定,担保功能主要表现在通过对当事人产生压力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鉴于小美的行为严重违约,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向旭日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小美就未给旭日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抗辩,法院认为,旭日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数量和流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主播是平台的核心资源及核心竞争力。平台因此会为主播提供推广资源、技术资源及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及商业代价等。从实际履行期内小美账号粉丝量的上涨情况可以看出,除了与主播自身能力有关外,也离不开旭日公司在推广等方面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小美在协议期内从未履行直播义务,合作期为36个月,其注册的账号仅实际使用一年多便停播,账号的使用者擅自到与旭日平台有竞争关系的晨星平台进行直播,使旭日公司丧失了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其对小美账号的支持成本无法实现增值,商业竞争利益亦遭受损失。


小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主选择与旭日公司签约,表明其对于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合同条款了解并予以接受。在明知违约需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情形下仍选择违约,应视为对己方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系明知和可预见的。且小美在收到旭日公司发出的《关于纠正违约行为的敦促函》后,仍继续其违约行为的情况也表明其对于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具有准确的预见性。小美虽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未举证证明,故旭日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调整至小美账号实际履约期间收益的5倍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主播签约协议》解除;小美按照实际履约期间收益的5倍向旭日公司支付违约金。宣判后,小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借号”直播是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本案既涉及违约主体及违约责任认定问题,又涉及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监管边界问题。注册人以签约主播协议的方式与平台建立了独家合作关系,双方受协议约束。此后,注册人将账号转借他人直播而未告知平台,在主播与账号“名不副实”的情境下,平台不知悉服务对象已经变更,更难从海量用户群体中及时甄别到服务对象已经发生变更,而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然是与注册人建立合同关系,故注册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给平台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平台的实际损失,鉴于网络直播行业竞争激烈,其核心系主播资源的竞争。案涉账号在协议履行期间粉丝量增长及知名度的提升,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旭日公司在推广、运营等方面的运作及平台资源。该账号使用者在旭日公司的培养下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后,到与旭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直播,势必造成旭日公司丧失合同继续履行的预期利益,旭日公司对账号的支持成本无法实现增值,导致旭日公司平台用户和流量的损失,商业竞争利益受损,故法院认定旭日公司主动将违约金调整至小美账号实际履约期间收益的5倍并无不当。

 

需注意的是,“借号”直播还可能衍生出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人之间涉账号归属及虚拟财产利益归属等争议。为了避免由“实名”非“实人”引发的相关纠纷诉讼,提示各直播平台公司:一要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将身份核验从注册环节延续到开播环节,有效打击借用他人账号规避监管的行为;二要进一步强化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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