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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家暴、虐待子女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35人看过举报

答: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65条等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暴和虐待家庭成员,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上述行为一旦发生,要及时报警,保留必要的证据。那么何为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身体上实施暴力行为,还可能是谩骂、恐吓等精神上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1091条之规定,配偶一方家暴、虐待家庭成员,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之情形;如果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足见法律对于家暴、虐待子女等行为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认为施暴方在离婚中也是过错方。但实践中,有时发生了上述行为,但双方并未离婚,或者说离婚本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有没有较为及时的措施能够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共计10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原则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可见,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除了通过报警及时制止侵害以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后续一段时间内的安全保障。

202311日施行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58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202311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两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表明了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家庭暴力实施方,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而且,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较为隐蔽,外人难以察觉,如果一方受到侵害,要尽可能理性、勇敢地面对,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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