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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爆炸物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166人看过举报

私藏爆破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的,就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破性的物品,爆炸物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国家对爆炸物进行严格的管控,爆炸物万一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可能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的含义基本相同。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活动,追诉标准就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与起诉的机关制定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其含义与立案标准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追诉标准的意义同立案标准意义相同,即在于启动刑事程序。对于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既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公、检两家已经出台的几个立案追诉标准就对一大批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相统一的罪名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大部分没有立案追诉标准的统一规定虽然两高对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最低下线调整为1000元,但并不能阻却公安机关对500元的盗窃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私藏爆炸物品,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非法储存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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