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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个工作地,经济补偿三倍封顶能否选择最高标准来计算?(高院再审)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709人看过举报


杨某于2003年12月开始在无锡某电器公司工作,2007年以后先后在南京某电器、某电器华东大区工作,2013年4月公司安排杨某至浙江某电器分公司担任营运总监。

2013年1月30日,杨某签订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杨某又与某电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3年1月1日生效。
2016年6月28日,某电器公司向杨某送达4份员工调岗通知书,以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员工个人表现为由,通知对杨某的岗位进行调整,拟调整的岗位分别为电器督导检查部部长、南通营运总监、温州营运总监、华东大区储备经理。2016年6月28日,电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杨某送达沟通函,主要内容为: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员工个人表现,公司决定对杨某的岗位进行调整,提供4个岗位供选择;要求杨某在收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岗位意向签字确认后提交至华东大区综合管理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或不反馈,视为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7月15日,电器公司向杨某作出解除通知函,内容为:因杨某累计3次拒绝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根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与杨某自2016年7月2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作出解除通知前已通知工会。
2015年7月至2016年6日,杨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7867.57元。
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为电器公司、浙江电器分公司,请求裁决2位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54106.11元。仲裁委裁决由电器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赔偿金335448元。
【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公司合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2.公司不支付杨某违法解除赔偿金335448元。

杨某亦请求判令:1.电器公司、浙江电器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11084.50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电器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杨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电器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杨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已超过北京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86元的3倍,杨某的工作年限已超过12年,因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按北京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4个月,为510192元。
【二审法院判决】某电器公司诉称其系合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其主张的解除理由符合其与杨某签订的案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判令其支付赔偿金系正确。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令公司支付杨某赔偿金510192元有其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关于计算标准以及杨某关于分段计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电器公司再审称改判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赔偿金335448元(以杭州当地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关于经济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法律适用错误。杨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注册地是北京,杨某的实际工作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杭州。因此,案涉经济补偿金应按杭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二审法院均按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属法律适用错误。
【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对于电器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以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各方均无异议,争议在于应以北京市还是杭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综合双方合同约定、实际履行等情况,本院认为本案应以北京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

1.案涉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并不明确。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之一,一般应当做出明确约定。本案中,电器公司为方便对高管进行跨地区调派而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杨某的工作地点,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杨某的工作地点。

2.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杨某自2011年1月起就与电器公司发生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先后被指派到南京电器有限公司、华东大区、浙江分公司工作。2016年6月28日电公司向杨某送达的调岗通知书载明的拟调整的4个岗位也分处不同省域。可见杨某的工作地点存在不断变动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提供地相对固定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宜适用该条规定。

3.电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杨某进行直接管理,人员选用、薪资调整、合同解除等均由电器公司决定。

4.电器公司与杨某未曾约定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随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受用人单位指派多次变换的情形下,如双方无明确约定,劳动者有权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各劳动合同履行地中选择对其有利的一处,来确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

综上,原审判决以北京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案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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