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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典型案例:拒不付超龄劳动者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付退休人员工资作为考量依据!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717人看过举报

案例: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系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以来,该公司在义乌经营量贩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虞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089元,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上述27名员工于2019年9月26日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11月5日,义乌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人民币88753元。该公司、梁某某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全面审查欠薪事实,对特殊超龄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平等保护本案中有2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2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2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2.确保工资顺利发放,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的敦促下,梁某某筹措资金将超龄劳动者的工资缴至劳动行政部门专用账户,确保劳动报酬依法、及时、规范发放,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梁某某因经营不善而拖欠支付欠薪,虽有逃匿行为但在案发后全额付清拖欠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研究论证用工争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因“法无明文规定”导致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司法判例,找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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