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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 |1131人看过举报


刑事类:知假买假后向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


裁判规则一:行为人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规则确立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参考案例


案例1.刘某亮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京0108刑初222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亮伙同他人在本市等地,查找过期食品并购买后,以商家若不大额赔偿则向食品监管部门投诉相威胁,先后多次向被害单位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0元。涉案钱款未起获。


案例2.徐某飞、王甲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苏02刑终28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事先选择临近过期的食品,有组织地多次蓄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恶意垒高索赔金额,在本身并未遭受任何食品安全损失的情况下,以举报、投诉或者不消除投诉等手段相威胁索要财物,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索赔数额大且多次索赔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飞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等人,分组至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泰州市海陵区、靖江市、常州市新北区等各大超市恶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购买到过期商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向各超市勒索钱财。

其中,徐某飞参与敲诈勒索各超市41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211795元,个人非法获利117900余元;王甲参与敲诈勒索18次,犯罪金额101895元,个人非法获利26200余元;王乙参与敲诈勒索10次,犯罪金额53100元,个人非法获利21000余元;王丙参与敲诈勒索12次,犯罪金额36095元,个人非法获利14100余元。此外,徐某飞自2016年起单独向超市敲诈勒索183500余元。


案例3.王某东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19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之六

裁判要旨: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者、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赔或者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东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本市多家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被害单位为目标,通过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利用被害单位为维护经营希望减少投诉或撤诉的心理,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等,共计敲诈所得人民币5.6万余元。


案例4.蒋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索引:(2020)鄂0922刑初227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恶意下单服饰类产品,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由先后向多家商户索赔,后对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导致多家商户暂停营业,主观恶意明显,索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见,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多个账号并在京东商城大量下单购买第三方商家服饰类产品,后以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由先后向60余名商家索赔300元到500元不等,在与商家联系、沟通过程中,商家若拒绝其要求,蒋某则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威胁、大量恶意下单让商铺无法继续经营等方式相要挟,强迫商家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6866元。


裁判规则二:行为人的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举报、起诉等索赔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不足以造成经营者或生产生心理恐惧或强制的,行为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规则确立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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