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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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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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同是否能口头订立?

作者:杨超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次举报

 
  律师解析
  居住权合同不能是口头形式的。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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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在诉讼领域,擅长法律研究、法律检索、合同解释、政策研究,刑事辩护,承办了许多疑难复杂案件,长期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