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请求与反诉请求
原告朱某某诉请:
分割被告名下存款89万元,主张60%份额;
分割被告名下奔驰车辆(浙A6EA80),评估价值238,739元,主张60%份额。
被告邵某某反诉请求:
分割原告名下住房公积金313,689.06元;
分割夫妻共同债权30万元;
分割原告名下存款87,632.66元;
分割夫妻共同债务60,534元;
分割房屋装修及家电价值,主张258,320元;
分割原告处苹果电脑一台。
法院认定事实概要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2014年12月至2024年6月;
离婚时未处理共同财产;
被告名下存款中402,500元为父母出售安置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奔驰车辆为婚姻期间购买,属共同财产;
房屋装修支出共计448,142.8元,属共同支出;
原告名下存款、公积金余额属共同财产;
被告主张的债权、债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车辆归属:奔驰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19,369.5元;
电脑归属:苹果电脑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
装修归属:房屋装修及家电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224,071.4元;
款项结算:双方相互支付款项抵销后,原告需支付被告55,207.1元;
其他请求:驳回双方其余诉讼及反诉请求。
六、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1,597元,被告承担760元;
反诉受理费:原告承担1,056元,被告承担1,974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