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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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更名离婚时如何分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18人看过

【案例简介】

毛先生与邱女士经人介绍认识,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两人在2000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然而去年年底,两人却差点发生婚变,过错是邱女士,她与单位一男同事交往比较密切,被毛先生发现,大吵一架要求离婚,但是邱女士不希望离婚,苦苦挽留。双方折腾了好长时间,毛先生终于同意再给一次机会,但提出一个条件,两套房子要全部转到他的名下。他们结婚十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两套住房,市值加起来约有400多万,算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了公平起见,两套房子都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现在毛先生提出要把房子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显然是想制约邱女士,虽然不想答应,但是为了挽救婚姻,,邱女士还是答应了林先生的请求,两人到房产局办理了更名登记,两套房子的产权变成了林先生,邱女士认为更名手续办妥后两人的关系就能修复,但是两人还是走到了婚姻的尽头。邱女士要求分割这两套房子,同时要求撤销更名登记,认为存在重大误解。而林先生认为邱女士存在过错,所以才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子应该属于自己所有。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毛先生与邱女士所签署的两份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邱女士认为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是没有证据的,不能成立,所以这两份关于变更登记的合同是成立的。

(二)其次这两套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而且双方均认可这两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的目的是该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更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所以,虽然产权登记进行的更名,但是此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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