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欧阳小姐是一位向往爱情,内心渴望爱情的女孩子,2007年,欧阳小姐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遇到了王先生,两人一见钟情,感情升温很快,2008年两人商量想要结婚,向所有的中国恋人一样,他们也筹备着买婚房,最后他们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公寓,首付50万,欧阳小姐付了30万,王先生付了20万,按揭80万,后来王先生花了10万元用于装修。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欧阳小姐和王先生的名字,按揭款是欧阳小姐签订的,但由王先生实际归还。装修期间,两人的性格弱点逐渐暴露,两人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最终两人决定分手,但对于房子的分割问题,两人发生了争执。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同居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但后来没有结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对此房产的定性是如何的呢?此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因为他们没有结婚,只是同居因此没有构成婚姻法上夫妻存续期间,他们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属于共同所有。
(二)既然房屋属于普通共同所有,鉴于他们两人的同居关系,在分割的时候应该如何分割才能做到公平呢?要主要参考两人对该房屋的贡献。在购房阶段,欧阳小姐付出多一点,王先生则在装修阶段做的贡献多。按揭款是以欧阳小姐的名义办理的,但按揭款由王先生贷款的,应该说王先生对此房的贡献大一点,所以说在分割时应对其酌情予以多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