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女士与李先生在高校读研究生时相恋,感情颇好,双方商定毕业后就结婚了。2010年5月王女士买了套新房,出于对男友的信任,在办理房产证时,所有权人是李先生,王女士是共有权人。后来因感情不合,李先生提出分手,王女士也同意,但李先生提出,他是房产所有权人,要求分一半房产,王女士不同意,认为房子是我出钱买的,李先生凭什么分一半?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律师法律分析】
恋人在婚前购房的现象比较普遍,此案例就涉及到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在分手时怎么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房产应该归恋爱双方共有,王女士与李先生恋爱关系终止了,主张对房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的情形。
(二)其次涉及到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时,怎样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方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考虑到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未出资人的份额,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第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