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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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买房离婚具体怎么分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721人看过

【案例简介】

李某与宋某2005年6月经人介绍结婚,2008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总价款60万元的30%,其余42万元贷款分1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利息总额为4.4万元。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李先生一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按月还款的义务。2006年6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截止2006年5月,双方已还房贷款2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22万元的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由于李先生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80万元,双方对此房产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按揭贷款所得房产能否进行分割,以及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揭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是可以分割,在此案例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的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

(二)按揭贷款如何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哪些属于其中的共同财产。在明确了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

20÷(60+4.4)×80÷2=12.4万元。

这里的12.4万元是房屋增值部分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得的价款,由于此房屋的首付款是在婚后支付的,所以首付的18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没有分得房产的一方应当分得9万元。

综上所述,得不到房产的一方应当得到的补偿为18万元+12.4万元+30.4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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