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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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为何不让退货

发布者:吴远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58人看过

既然张某构成违约,为何法院不支持崔某的退货要求呢?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法官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分为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在出现上述两项质量违约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法定的违约责任。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规定亦即法定的违约责任,同时规定了法定违约责任具有顺位。

本案中,崔某在张某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前提下直接要求退货,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张某未能向崔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其应当向崔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可以是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张某向崔某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可以修复的,不需要重作,即不需要退货。从平衡双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并兼顾经济效益原则,法院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张某的报酬来使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官说,承揽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标的物的特殊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加工定做物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是根据定做人的具体、特定的要求而制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市场流通性也比较小。本案中,如法院支持崔某的退货请求,那么该橱柜就几乎不能再流通,就丧失了经济价值。再者,该定做物虽有一定瑕疵,但并不足以影响橱柜的外观及使用,崔某提出的退货请求过于苛刻。因此,法院从经济效益原则、物尽其用的角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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