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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我方原告受伤,起诉保险公司赔付43万余元

发布者:谢风琴|时间:2019年12月10日|7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27日,殷X驾驶小型轿车于交叉路口在超越前车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苏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苏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 ,殷X驾车离开现场,将车停在某小区门口后,于同年7月30日到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8.14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殷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认定殷X负事故全部责任,苏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殷X垫付95400元,原被告同意在一审一并处理。

经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由于殷X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虽然抗辩事故发生后殷X驾车离开现场属逃逸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殷X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按照合同约定其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殷X尽到提示义务。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被告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殷X驾车驶离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发生后,殷X积极垫付费用让受害人及时行到了救治,其行为不能构成逃逸。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苏X各项损失共计437315.86元;

苏X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返还被告殷X垫付的91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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