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述
2012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XX小区第X幢X单元XXXX号房屋。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XXX年X月XX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同时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未能按约将办理房产证所需的资料报相关产权机关登记备案,致使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两年后仍未将房产证办理完毕。买受人于2017年3月向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违约金。
2、裁判结果
案件经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出卖人逾期办理房产证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遂判令出卖人六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XX元。
3、建议或意见
房屋交付后,一般业主对逾期办证或逾期交房等行为均未采取法律上认可的维权措施,而是通过自认为合法有效的方式主张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导致极为不利的局面,建议业主在遇到上述情况时,积极联系律师介入,固定相应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应有权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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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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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