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傻傻分不清楚
在劳动仲裁活动中,经常遇到劳动者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傻傻分不清楚,在维权路上走了很多弯路,用一个真实案列浅析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
案情简介:董某某从2018年3月1日起在连云港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销售提成,因销售工作的特殊性,董某某经常在外跑业务,不需要到公司考勤打卡,董某某在2019年10月、11月均有销售和发货记录。但饲料公司没有给董某某发放2019年10月、11月工资和销售提成,饲料公司解释未发工资的原因是董某某正在与公司商谈离职事宜。
董某某在2020年7月6日第一次向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董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撤诉;同一日,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饲料公司支付工资,又增加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工资,但未支持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原因是董某某未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董某某不服裁决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2月16日作出判决书,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的结果一致。董某某又于2021年4月2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在2021年5月25日作出裁决书,裁决支持董某某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例中,因董某某不理解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区别,进行了多次裁决和诉讼,如果董某某在第一次的劳动仲裁活动中,要求饲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就应该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可见董某某既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主要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劳动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劳动报酬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义务,为弥补劳动者的损失而支付的金额。
二、两者依据不同
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包括:合同期满、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破产等情形。
支付赔偿金的依据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
三、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用人单位履行的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
支付赔偿金的目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而作出的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质。
两者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适用。
四、两者的赔偿标准不同
支付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月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N(N为工作年限,如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N)
赔偿金=月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N(N为工作年限,如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为?N)
经济补偿×2倍=赔偿金
结语:
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疫情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矛盾”明显多了起来。在劳动者维权时,给予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1、清楚用人单位的工商信息,有些劳动者工作了好长一段时间,还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是什么;2、保留和收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证据;3、及时维权,不要过了仲裁时效;4、可以寻找的法律援助,各区、县的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都有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
作者:罗华林
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
罗华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