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能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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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修改法律风险提要

发布者:余能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808人看过

信用证经涉及信用证交易的各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在受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修改时,如果其交单符合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那么推定其接受该修改;如果不符合视为不接受修改,应按原证制单审单;那么如果其提交的单据部分与新证相符,部分与旧证相符,如何认定,是否可以部分接受?

答案是否定的,信用证修改不可部分接受;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部分但非完全与新证相符的情况下,视为其未接受该信用证修改,该修改不生效,各方应以未修改信用证履行。

对于受益人来说,如果接受信用证修改就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制作和提交单据,如果不接受则应严格按未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制作和修改单据,如果只打算部分接受,那么应该从新修改信用证,而不是想当然认为可以部分按修改后信用证要求,部分按未修改信用证要求制作和提交单据,此举必定被认定为不符点遭到银行拒付;

对于银行来说,此处也同样暗藏风险。在受益人未明确是否接受修改的情况下,银行需要根据情况适用不同的信用证条款和标准,而不能机械地认为1、受益人已默认接受,适用修改后条款;2、受益人未接受、适用未修改条款。正确的操作是,经严格审核受益人提交单据判断其是否与修改后信用证条款要求完全相符,如相符,则认为受益人接受修改,予以支付;如果审单发现与修改后信用证不符,此时还不能马上拒付,还要进一步与未修改的信用证进行比较审核,如果与旧证相符,此时仍然需要付款;只有部分相符时可以认为受益人制单不符,可以拒付。否则,银行可能因为错误拒付而需承担由此给受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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