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之争
当事人朱某来找我的时候,看着是一个文静内向的小女孩。事后,才知道88年的她已经离异,是一个7岁孩子的母亲。她来找我,是因为前夫不按照之前的《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时,她放弃了房产,只要了孩子,约定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不久,前夫再婚,不再愿意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在,她是离婚了带着孩子,没有房子,也没有钱,还要承担养育孩子的重担。我不禁感慨,告诫各位女士,离婚一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不然今后很被动。
该案,我代理原告起诉,经过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判决前夫按照2000元一个月的标准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及今后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抚养费。判决后,前夫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的激烈质证,据理力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胜诉!
无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职责,是为人之本。女性在离婚时,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财产权益,毕竟今后的路还很长,生活的压力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