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
一、《关于同意指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报告》(〔2010〕皖民三他字第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的有关通知精神,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及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批复》(皖编办〔2017〕271号),现对我省法院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如下:
一、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全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二、 不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除上述第一条确定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不变。
四、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之前按原管辖规定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审理。
本院之前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8月28日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 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