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给付货款义务,共计16万余元。当时委托的是其他的律师代理的此案,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审上诉,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找到本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本律师历经半个月努力,通过了解案情、调阅一审案卷、研读一审判决书、查阅相关案例、走访证人等方式,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且有判决不公之嫌(例如:一审法院认定双当事人人之间订立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无效后,仅判决驳回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其已取得的烟花爆竹等财产或对上诉人进行折价赔偿。)遂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二审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素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共计16万余元,并让其承担一审、二审的起诉以及上诉费用!致此,本律师通过不懈努力,在二审中,赢得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化的维护!
附:
一审判决书案号:(2019)豫1626民初2066号
二审判决书案号:(2019)豫16民终3206号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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