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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退伙纠纷转民间借贷纠纷),终得胜诉!

发布者:陆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1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5民初1360号

原告:某,男,1983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河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李X,男,1984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与李X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经商相识。被告投资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承诺尽快偿还。但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与被告2019年11月达成协议,如被告分三期共一年的时间偿还原告本金9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9万元本间及利息。如被告不按照协议如期偿还,则原告仍有权主张全部18万元债权及利息。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了原告本金2万元后,未按照协议继续履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X辩称,2014年被告在上海经营烧烤生意,原告投资18万元占烧烤店15%的股份与被告合伙经营,2015年烧烤店亏损不再经营。由于原告投资了1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0万元的欠条。但是一直没有偿还。2019年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偿还原告9万元,但没有向原告出具任何手续。后来偿还原告2万元,剩余欠款7万元因为疫情没有偿还原告。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是原告与被告合伙时投资。现在愿意偿还原告剩余欠款7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在上海经营餐厅,原告向被告投资180000元合伙经营。后餐厅停业,原被告就原告投资的款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于2017年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条约定:被告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归还原告100000元,剩余80000元在被告2018年再次开办餐厅时入股。

2019年底原告与被告通过电话、微信协商,于2019年11月9日达成协议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的180000元借款,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原告同意被告只需分三期偿还90000元。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12月31日前各偿还30000元。如逾期不还,原告可向被告要求偿还全部债务180000元。原被告通过相互邮寄的方式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后被告仅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欠款没能按期偿还。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还款条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原、被告通话录音一份、原被告微信聊天一份。被告对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无异议,但表示不确定还款条是否是自己所写,确定还款协议书不是自己所签。但在本院释明被告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及放弃申请鉴定的后果后,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及缴纳鉴定费。故应当视为被告自愿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另外,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投资的事实。通话录音机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投资180000元的事实及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通过相互邮寄的方式签订协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的餐厅停业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条,应当视为双方就合伙进行清算达成的协议。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双方就所欠款项再次达成协议,约定了将欠款性质转为借款,就还款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并签订还款协议书。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偿还,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180000元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计算期限应当按照自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日即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已经偿还的20000元应予扣除。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及疫情现状,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至90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90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下欠借款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XX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昂


陆XX案件点评:之所以将本案定性为疑难案件,原因如下:(1)本案原、被告当事人之间初始法律关系为合伙投资关系,并签有合伙协议(约定自负盈亏)。后因投资失败,被告向原告先后打了还款协议、借条等。疑难点在于:本案在立案时,案由归为退伙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定为退货纠纷,原告就不能再向被告索要16万投资款!如果界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不仅可以向被告主张16万债权,还可以索要利息!

(2)本案原告(我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都有一定的瑕疵。例如:被告出具的协议书未摁指印、未注明签署的时间等。

(3)原、被告之间纠纷时间过长,七年之久。


陆XX办案心得:本案原告找到我时,曾说:“陆XX,我跟被告纠纷已经很多年了,一直要不回钱,我现在基本上都想放弃这笔债权了,但心理又有点不甘心,所以找到您,希望再努力一次!”作为一名律师,越听到当事人放弃之类的话,压力是越大的。他们把自己都想放弃的权利交给律师去维护,把律师当成权利最后的守护者,既是对律师办案能力的肯定,更是对律师的信任!为不负当事人托付,在开庭前,我查阅了大量相关类似案例、观摩了本案主审法官多个类似案件开庭视频,并指导原告如何重新取证、取哪些证据。在开庭期间,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三份类似判例、提前整理好的完整证据链以及附有各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开庭前的充足准备?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所有观点,使得原告所有诉求得到支持!

任何案件的胜诉都不是偶然的,用心、耐心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是成功的关键!


陆XX的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55XXXX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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